9001cc金沙以诚为本考试试卷评阅规范
院教发﹝2021﹞49号
为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,提高试卷评阅质量,结合学院实际,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,公正、科学地评阅试卷,做到评判准确、给分有据。严禁教师“送人情分”“扣情绪分”;严禁学生“跑分”“要分”。
二、试卷评阅应以院系(部)或教研室(课程组)为单位,集中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方式完成。各院系(部)应成立课程阅卷小组,组长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担任,分题安排阅卷教师的阅卷任务,并安排人员负责试卷评阅的复核工作。
三、阅卷一律使用红笔、正分批改,严禁使用黑笔、蓝笔、铅笔及负分批改试卷,做到判分清晰,无错判、漏判、错统、漏统。每题均需给出“√”、“×”标识(包括空白答题),每大题得分需在该题右上侧的得分栏记录,并有评卷人签名或签章(签名时,每个班级的第一份试卷签全名,后面的可以只签姓);卷首统分栏内各大题得分需与每大题得分栏一致,并有统分人签字。
四、主观题要清晰地给出步骤分或按得分点给出小分(“√”标识处应标明所得步骤分或得分点得分,得满分只需标明总得分不需分步给分);每小题的总得分需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,只能写正分,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上“0”;每题步骤分或得分点得分累计应与总得分相一致。
五、对作文、翻译等极特殊类型主观题,如确实不便于分步给分,相关教学单位可在总体遵循本规范的前提下,自行制定该类型主观题的评阅办法,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统一执行。
六、卷面上的批阅痕迹(“√”“×”标识及得分等),不得随意改动。确需改动的,须在原痕迹处划一杠后再行更正,负责更正的阅卷教师须签上全名及更正日期。
七、阅卷后要进行复核,发现错漏应及时更正。对已经评定的成绩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时,按第六条执行。复核完成之后,复核人应在卷首复核人栏签字。
八、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《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本科考试阅卷工作规定》(院发〔2010〕31号)同时废止。
九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试卷评阅示例。
教务处
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